【九子案判詞】「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 官:三子2013年逐漸形成犯罪 宣布佔中時已想到放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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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昨日裁決,九子大部分罪名成立,其中「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成。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頒下判詞,提及「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時追溯三子早於2013年提出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和平佔中)」方案,指自2013年3月開始,三子逐漸形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陳官花了不少篇幅指出原定的和平佔中如果實施,將會如何構成公眾妨擾,雖然判詞提到此計劃最終沒有發生,但仍構成控罪一部分。

陳官在判詞續提及三子:「在9月28日凌晨宣布佔中啟動,即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警方於同日下午施放催淚彈,陳官認為三子早已預想過會有催淚彈出現,但沒有呼籲人退場,是想「乘勢而上,即趁著有大批群眾佔領了公共道路,於是想充分利用這個情況去推動運動。」

代表三子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在結案陳詞表示,警方於2014年9月28日封鎖添美道、施放催淚彈、佔領79天期間沒有作為,警方有份促成雨傘運動。陳官反駁,指警方封鎖添美道的反應是自然、合理;施放催淚彈是三子早有想像過的;但陳官未有回應「佔領期間沒有作為」一說。

「佔中三子」(左)與法官陳仲衡(右)。
「佔中三子」(左)與法官陳仲衡(右)。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訴: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三人罪名成立)

「罪行詳情:於2013年3月左右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透過中環公眾地方及道路或中環鄰近公眾地方及道路的非法阻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陳仲衡的判詞解釋「串謀」,指該罪並非普通法罪行,而是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a),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必然會構成或涉及干犯罪行,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判詞指,三子於2014年人大「831決定」後,認為與政府對話爭取特首普選之途終結,所以必須進行佔領,並計劃於同年10月1日開始,預計於數日內結束。陳官接納陳健民作供指,三子當初估計有幾千至上萬人參與佔領,而且有信心中環遮打道行人區有足夠空間容納。與此同時,陳官也同意控方所言,此人數對公眾造成重大破壞是足夠有餘。

判詞提及,2014年10月1日及2日是公眾假期,遮打道是行人專用區,10月3日則不然故會行車。陳健民曾供稱,三子如果按最初計劃,在10月3日留守遮打道,相信會於當日被拉,否則於10月5日被拉。陳官認為陳健民的想法不切實際(unrealistic),因為即使集會時間超出警方知悉的時間,警方亦不會即時拘捕,而是聯絡集會組織者,勸說人群離開;群眾有時間撤離;警方會給予警告。

陳健民在作供時形容,當初計劃的和平佔中,影響就好似打風般短暫。陳官反駁,認為颱風是不能避免的自然災害,人們可以採取措施將影響減至最低。但在佔領運動當中,組織者有許多可做的事,將佔領帶來的阻礙與不便縮窄在合理範圍內。

佔中三子於2013年提出和平佔中。資料圖片
佔中三子於2013年提出和平佔中。資料圖片

法官陳仲衡表示,考慮到2005楊美雲案判決,案件涉及法輪功在中聯辦外示威,楊美雲等被告被控阻礙公眾地方罪,該案判詞提到用來衡量妨礙是否合理的「合理性測試」,建基於多方考慮,包括:程度、時間長度、選址及時間、目的。

陳官指,三子當初計劃是打算在10月2日後佔領整條遮打道,不論是否取得不反對通知書。陳官認為,如果三子想透過觸犯法律達到公民抗命,是不需要佔領整條行車路,可以選擇只佔領一部分的遮打道,這樣就不會完全封鎖了該路段的交通,公眾亦都更容易接受。

在時間長度上,三子計劃佔領會持續數天,三子與參與者都會留守,直到被警員拘捕、帶上警車。三子預計有3000至1萬人參與,預計警方可以在短時期內清場。陳官亦指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指三子計劃只佔領數天是不合理,要有效達到公民抗命,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認為示威者應該於10月3日早上散去。

陳官在判詞稱,考慮到預計的參與人數、佔領程度及估算時間長度,認為三名被告是計劃不合理地使用遮打道。陳官認為,如果按照計劃,參與者在10月2日後造成的阻礙,是不合理地影響了其他人的權利。如果會造成不合理的阻礙,便使得示威權利不受法律保障。

陳官認為, 按三子原本計劃,10月2日後的佔領運動所影響到的人,足以構成一類公眾(a class of public)。這一類公眾干擾了其他人的權利,造成公眾的廣泛傷害。陳官指,三子各自都知道佔領對交通造成影響。在2014年9月,三子達成協議,如果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必然會導致或涉及公眾妨擾罪。

判詞續指,自2013年3月開始,三子逐漸形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直到2014年9月。當事情繼續發展,計劃中2014年10月的遮打道公眾集會沒有發生。結果是三子於2014年9月28日凌晨,在添美道宣布佔中啟動。

2014年9月28日凌晨,戴耀廷宣布佔領中環,正式啟動。蘋果日報照片
2014年9月28日凌晨,戴耀廷宣布佔領中環,正式啟動。蘋果日報照片

陳官認為,實際發生、於9月28日凌晨開始的運動,是三子原定計劃的修訂版(modified plan)。然後,他轉入解釋:修訂版運動是否仍屬三子所協議的「透過中環或鄰近公眾地方及道路的非法阻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陳官同意控方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引述戴耀廷在宣布「佔領中環,正式啟動」時說:「佔中,由佔領政總開始。」戴又在宣布後接受傳媒訪問,指提早佔中的影響不大,要改變的只是技術上的安排,並續表示當前第一步是加強添美道佔領區的防禦。陳官認同這顯示三子採取行動,以延長佔領至無限期(indefinite)。

陳官又引用戴耀廷於2014年12月2日記者會上的發言,指原定的「佔領中環」在宣布啟動後的好短時間內,完全發展成另一樣東西,被「雨傘運動」所取代。陳官認為,這顯示戴耀廷在宣布一刻,想的是原定的「佔領中環」,只是在這後來才發展成完全不一樣的運動。判詞續道,如果三子只是想支持學生、提供物資及運輸支援,就不需要宣布啟動佔中。

陳官指,戴耀廷曾於2014年9月27日向添美道的群眾說:「我哋先逼爆金鐘,之後逼爆邊度?中環!」陳官認為,戴明顯地是指,佔領添美道鄰近的金鐘及中環的公眾地方、道路。陳官同意控方所指,添美道及夏愨道屬於控罪所指的「中環鄰近公眾地方及道路」。

陳官又反駁代表三子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麥曾指,如果警方於9月28日沒有封鎖添美道,而是容許公眾進入集會現場,不一定會出現公眾妨擾。不過,陳官認為戴耀廷打算「佔中,由佔領政總開始」,所以警方採取隔離行動是自然反應,陳官亦接納總警司Dover所指,9月28日封鎖添美道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總完好,所以限制進入。陳官續指,警方行動是自然及合理的,如果三子對警方行動感到驚訝,是荒謬(absurd)。

大批支持者於昨日到庭撐九子。何君健攝
大批支持者於昨日到庭撐九子。何君健攝

陳官認為,三子有意推動無限期佔領。再者,當戴耀廷宣布啟動佔中時,要求時任特首梁振英重新向中央政府提交政改民情報告,否則會逐步擴大佔領中環運動。陳官指,如果要求失敗或被拒絕,佔中會擴大而非結束,但三子必然知道政府需時考慮以及重寫報告。所以,這加強了陳官的想法,指三子有意無限期佔領。

陳官又提到,三子宣布佔中啟動時,明顯地想結合和平佔中的支持者,與本身在添美道參與集會的群眾。隨著和平佔中的資源進場,三子顯然希望有更多人加入運動。陳官說:「事實是,正如陳健民的失望,很多與會者在宣布佔中後離開。不過,三子從來沒有打算透過宣布佔中驅趕群眾。」陳官認為,和平佔中教人如何應對警察拘捕、想結合添美道與會者,顯示三子知道警方的清場行動需時不少。

陳健民作供時提到,2014年9月28日凌晨啟動的運動,目的與原定的佔領中環不一樣:「添美道佔中提出開放公民廣場、釋放學生,而不僅止於撤回831、重啟政改。」判詞寫道,即使運動新增了支持和保護學生這個目的,公民抗命的展示不用花這樣長時間。陳官指,宣布佔中後,三子目睹警方施放催淚彈、持續佔領至夏愨道,造成交通阻塞,但一直未有退出運動,直到12月3日自首。

陳官認為,如果三子想把佔領運動造成的阻礙限制在合理範圍內、真的有在公民抗命的運動中考慮到佔領程度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他們應該同意運動規模應更小、更短時間。

判詞提到麥高義指,警方施放催淚彈,促使更多人佔領公共道路,這是三子於2013年沒有預計到的。但陳官指,在2014年9月28日凌晨,陳健民向添美道群眾說,如果警方用催淚彈驅趕群眾,大會將宣告被驅散的群眾在何處再聚。所以,陳官認為三子在宣布佔中一刻,已經想像到警方會施放催淚彈。陳官表示,三子可能在2013年3月沒有料到施放催淚彈,但當時已經達成協議,即和平佔中會分成四個階段,而當三子在9月28日凌晨宣布佔中啟動,即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罪。

陳官不同意麥高義說,警方施放催淚彈促使更多人佔領公共道路,而施放催淚彈並非三子從沒想到的事。陳官認為,當戴耀廷呼籲逼爆金鐘及中環的時候,腦裡必然有個到場人數的數字,三子期望見到能夠逼爆金鐘及中環的人數,而當施放催淚彈多了人佔領中環附近的公共道路,三子沒有呼籲退場。在陳官看來,三子是想乘勢而上,即趁著有大批群眾佔領了公共道路,於是想充分利用這個情況去推動運動。陳官亦指,警方施放催淚彈沒有打破因果鏈(chain of causation)。

陳官在判詞一再表示,同意並考慮到佔領中環目的之重要性,即爭取普選特首及支持、保護學生;又對於《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集會之權利給予很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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