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案判詞】官:戴耀廷9.27籲逼爆金鐘中環是「煽惑」 陳健民沒煽惑言論,因共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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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佔中三子」各被控三項罪名,戴耀廷和陳健民各有兩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朱耀明只有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三子被控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三人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在判詞引述戴耀廷的「煽惑言論」:「我們一齊逼爆金鐘先,然後逼爆邊度?中環!我們一定能夠見到真普選來到香港。」陳官認為,當戴耀廷呼籲逼爆金鐘及中環時,顯然是指佔領金鐘及中環的公共地方及道路;而「真普選來到香港」這話,顯示有意無限期佔領,並指政府需要時間考慮及回應政改要求。

陳官未有指出,陳健民及朱耀明說過「煽惑言論」,但引用共謀犯罪原則,認為陳健民與戴耀廷等其他被告共同承擔責任,故判陳健民罪成。至於朱耀明,他因為在其他被告觸犯煽惑期間沒有同場,所以罪名不成立。

至於三人罪名不成立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同訴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由於三子以外的被告觸犯該罪時,三子均不在現場,因而罪名不成立。

「佔中三子」三條控罪裁決結果。
「佔中三子」三條控罪裁決結果。

眾新聞昨天拆解「佔中三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至於三人被控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詳情如下:

控罪二: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非法煽惑添美道人群作出公眾妨擾,非法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同訴: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

控罪三: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非法煽惑添美道人群作出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非法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同訴: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

三子被控兩項煽惑罪,涉案範圍是指鄰近添美道的公共地方及道路,案發前(2014年9月26日)添美道已被警方封鎖。法官陳仲衡於判詞引述七名被告於案發期間在「大台」的言論,指被告不僅呼籲群眾佔領添美道,還包括金鐘、中環及灣仔。

陳官同意控方引用的兩個海外案例指,「『煽惑(incite)』一般的理解為『喚醒、刺激、敦促或促使、激起、鼓舞(to rouse, to stimulate, to urge or spur on; to stir up; to animate)』。煽惑亦都可能涉及建議(suggestion)、提議(proposal)或誘使(inducement)犯罪。」

2014年9月28日凌晨,「佔中三子」同台。蘋果日報照片
2014年9月28日凌晨,「佔中三子」同台。蘋果日報照片

判詞提及,戴耀廷於2014年9月27日下午4時多在大台說:

我們一齊逼爆金鐘先,然後逼爆邊度?中環!我們一定能夠見到真普選來到香港。(“….Let’s over-cram Admiralty first.  Where shall (we) over-cram next? Central! We must be able to see the arrival of genuine universal suffrage in Hong Kong!” )

陳官認為,上述言論足以對添美道和現場音量所及範圍的群眾構成煽惑,以逼爆金鐘、中環為目的。這是三子一直以來的計劃,即實行佔領中環運動時,涉及示威者佔領公共道路。陳官又指,當戴耀廷呼籲逼爆金鐘及中環時,顯然是指佔領兩地的公共地方及道路;而「真普選來到香港」這話,顯示有意無限期佔領,指因政府需要時間考慮及回應政改要求。

陳官續道:「我已經考慮到引致首被告(戴耀廷)煽惑的所有情況。在我看來,佔領的範圍是廣闊的,金鐘及中環都是重要的商業區,其道路亦是重要通道。有意進行的佔領是無限期的。另一方面,我留意到佔領的主張是和平,而目的是爭取普選。」陳官認為,戴耀廷煽惑群眾不合理地使用添美道附近(金鐘及中環)的道路,對公眾造成嚴重的交通阻塞及不便,這樣的妨礙超出了合理範圍及《基本法》對和平示威權的保障。

陳官指,根據證據,確信戴耀廷於煽惑當時,有意使被煽惑者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而被煽惑者知道/應該知道這個行為會帶來甚麼後果,並必然注意到被告煽惑時,正在發生甚麼事;如果按戴所言去做、無限期佔領會有甚麼影響。

三子再出庭,與其他被告繼續陳情。何君健攝
三子再出庭,與其他被告繼續陳情。何君健攝

陳官在判詞指,根據2006年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Rimmington案,在證明犯煽惑罪的意圖時,必需證明疑犯知道/應該知道,他所做/不做某事情的後果。所以,本案被告煽惑期間或之前所說的話,可能會揭示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甚麼,而一名被告所說的話,可以構成其他同場被告的資訊。故此,判詞先指出三子在煽惑期間或之前說了甚麼,以判斷他們知道/應該知道甚麼。

判詞指,控方呈堂片段顯示2014年9月27日下午約8時,戴耀廷與陳健民、朱耀明、邵家臻站在大台上。戴向添美道群眾表示,他們將要進行最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要求群眾謹記安全、和平、信任、希望。陳官認為,上述言論顯示戴耀廷知道,這個涉及佔領添美道公共地方及馬路的集會,是最大規模的的公眾集會。陳官又指,這話揭示了:(1)預期佔領的規模;(2)戴耀廷於2014年9月28日凌晨1點36分宣布佔領運動。

另一控方呈堂片段顯示,2014年9月28日中午,戴耀廷與陳健民、邵家臻、鍾耀華站在大台上(朱耀明在台下),戴耀廷向添美道的群眾說:(1)上萬人參與了9月27日的公民抗命;(2)和平佔中(OCLP)完全支持學生的佔領運動;(3)啟動佔中的宣布並非騎劫學生運動,和平佔中一直都在學生後面。

陳官認為,戴耀庭這番話顯示,他注意到宣布佔中後的負面影響,群眾在宣布後離開,而且戴耀廷想令群眾安心,指三子不是騎劫運動。陳官又說,戴耀廷留意到當他於9月27日呼籲逼爆金鐘及中環時,當時已經有上萬群眾參與運動,戴耀廷呼籲逼爆金鐘及中環時,是打算擴大佔領及增加支持者。

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的夏愨道。資料圖片
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的夏愨道。資料圖片

陳官於判詞引述陳健民的言論,以判斷陳在煽惑期間或之前,知道或應該知道甚麼。控方呈堂片段顯示,陳健民於2014年9月28日中午,與戴耀廷、邵家臻、鍾耀華站在大台上,呼籲添美道群眾配合大台指揮:「堵塞某些重要道路、據點或者類似剛才發生的事情,我們需要阻截一些車,我們覺得『你』可能影響到整場運動⋯⋯這是更激進的和平示威。(we are required to block certain important accesses, strongholds, or similar to what had happened just now, we are required to block some vehicles which we think that ‘you’ may affect our entire movement. ⋯⋯ it’s a more aggressive non-violent protest.)」

陳官認為,陳健民這番話顯示三子自視為9.28佔中運動的重要參與者(key players),糾察有所行動而且三子能影響糾察,亦都見到大台對於三子而言的重要性。陳官續道,此話反映三子準備改動原定的佔中計劃以適應現況,之後願意跟隨學生「行之有效的方式」。

另一段呈堂片段顯示,2014年9月28日下午1時多,陳健民跟從鍾耀華的請求,使警察疲於奔命(exhaust the manpower of the police to the greatest extent),陳健民在大台上向添美道群眾說:「⋯⋯我們一定留守到最後(We must stay until the last moment.)」陳官認為,這反映了三子的共同意願,邵家臻與鍾耀華消耗警力,於是示威者能夠繼續留守,佔領中環可以持續至最後一刻。

基於上述理由,雖然朱耀明兩項煽惑罪不成立,陳官仍於判詞寫下其言論。控方呈堂片段顯示,2014年9月27日下午約8時,朱耀明與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站於大台上,朱耀明向添美道群眾說:「我們,就好似我們的指引一樣,手撓手坐下。(We, just like our guidelines, are sitting arm in arm.) 」陳官認為,朱耀明要求參與者跟隨指引,指的是和平佔中的指引。在陳官看來,群眾手撓手坐下的目的,是在警方進行拘捕時消耗警力,令佔中得以維持至無限期。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蘋果日報照片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蘋果日報照片

陳官表示,留意到陳健民及朱耀明不曾呼籲添美道的群眾,逼爆添美道附近的金鐘、中環及灣仔一帶,亦沒有呼籲添美道的群眾煽惑其他人逼爆附近。所以,法庭要處理的是煽惑罪罪名成立的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他們的言論會否因「共謀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 rule)」,而對陳健民及朱耀明不利。

陳官指,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除了朱耀明外的被告觸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控罪二)時,朱耀明不在現場;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三子以外的被告觸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控罪三)時,三子不在現場。由於控方試圖指:當一名被告煽惑時,其他同場被告共同承受責任。陳官認為,朱耀明在控罪二涉案期間缺席,所以不會應用共謀犯罪原則。同理,三子在控罪三涉案期間缺席,亦不會因而入罪。

陳官在判詞闡述了戴耀廷的煽惑言論,但並沒有就同樣入罪的陳健民作煽惑言論的闡述,指陳健民在控罪二罪成,源於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張秀賢四人要負上共同責任。

陳官續指,戴耀廷及陳淑莊煽惑時,陳健民與張秀賢均同場。陳官根據陳健民的作供,以及陳健民未有在戴耀廷煽惑後提出問題,所以認為戴耀廷所言的:佔領由金鐘開始及至中環,是三子的共同意圖(common intention)。當陳淑莊煽惑時,陳健民與戴耀廷、張秀賢同場。當戴耀廷、陳淑莊煽惑後,陳健民仍與他們站於大台上,宣布啟動佔中。所以,陳官確信四人有共同意圖,煽惑人群逼爆添美道附近,共謀犯罪原則適用於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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