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案判詞】辯方不排除催淚彈逼出大規模佔領 官:不影響被告煽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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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周二(9日)就佔中九子案頒布裁決。案中第1至第7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各被控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下表),其中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4人兩項罪名都成立;戴耀廷和陳健民「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成、「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不成立;朱耀明兩項控罪均不成立。黃浩銘及李永達雖然也被控同樣的罪名,但控罪內容涉及的時間和地點與其餘七子不同。本文集中探討法官陳仲衡裁定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兩項控罪罪成的理據,尤其他認為警方施放催淚彈不影響煽惑罪定罪。

罪名

控罪內容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非法煽惑添美道人群作出公眾妨擾,非法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非法煽惑添美道人群作出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非法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

法官陳仲衡頒下長逾270頁的裁決書,提到4人面對的控罪,限於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導致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阻礙,而非單單阻礙添美道。由於警方早於9.26已封鎖添美道,若4人僅促使人群(煽惑 )佔領添美道的行人路及行車路(警方封鎖範圍),便會得到疑點利益,但阻礙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警方封鎖範圍以外的地方)則不然。

陳官羅列出4人在9.27、9.28於添美道的多次發言,主要內容包括呼籲示威者留守佔領區、邀請更多市民參與集會等,以證明4人促使佔領運動在時間上持續、在規模上壯大,煽惑人群(煽惑 )在添美道附近的公眾地方及道路造成長時間的阻礙。

代表其中一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質疑,未能排除使用催淚彈才是造成金鐘大規模佔領道路的原因。惟法官指警方在9.28大約下午6時使用催淚彈,是兩個控罪所涉及的時間之後,故不認為催淚彈影響定罪。

警方於9.28向夏愨道投下多枚催淚彈,激起民意反彈,許多人此後投入佔領運動。資料圖片
警方於9.28向夏愨道投下多枚催淚彈,激起民意反彈,許多人此後投入佔領運動。資料圖片

陳官在裁決書中如此解釋「煽惑他人犯罪」:觸犯煽惑他人犯罪者 (a) 煽惑他人作出或導致某些行為,而當該行為完成時,便會引致他人犯罪;以及 (b) 預期或相信他人如照所煽惑的行事,便會在行為中作出該項或該等罪行所需的過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兩類控罪的差別,在於被煽惑者所觸犯的罪行,前者是「公眾妨擾罪」,而後者是「煽惑公眾妨擾罪」。

陳官採納控方引用海外案例 Young v Cassells (1914) 33 NZLR 852 (CA)及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 [1976] RTR (DC)中對「煽惑」的理解,即一般字面解釋,可作喚醒(to rouse)、刺激(to stimulate)、敦促(to urge)或促使(spur on)、激起(to stir up)、鼓舞(to animate),亦可涉及建議(suggestion)、提議(proposal)或誘使(inducement)犯罪。

裁決書提到,9.28大約下午3時35分,邵家臻與鍾耀華對添美道聚集的人群發言,二人談及示威者當時已「逼爆」了兩條路,聚集至演藝學院對出位置,又指已呼籲更多朋友到現場參與佔領。裁決書引述鍾、邵的發言,包括:

鍾耀華:

那邊的朋友,加油。我們知道一些朋友已經準備好衝出去佔領馬路。讓我們為他們打氣,好嗎?
(Friends on that side, keep it up. We know that some friends there have already prepared to dash out to occupy the road(s). Let's cheer them on, shall we?) 


邵家臻:

朋友們,讓我們一起逼爆灣仔、逼爆金鐘、逼爆中環……
(Comrades, let's over-cram Wan Chai together. (Let's) over-cram Admiralty. (Let's) over-cram Central.…..

陳官指出,鍾、邵不但鼓勵示威者衝出去佔領馬路,更煽惑公眾逼爆灣仔、金鐘及中環。考慮到佔領運動的預期持續時間,在一個時間點、一個位置(例如添美道)的示威者,可能會在另一個時間點移動至另一個位置(例如夏愨道)。陳官特別提到,二人發言用到「讓我們」(Let's)的字眼,顯示他們煽惑的對象是當時在添美道及夏愨道出現的人,而邵用到「逼爆」(over-cram)一詞,顯示邵有意煽惑的參與者人數,足以逼爆灣仔、 金鐘及中環的馬路及夏愨道。陳官續指,雖然鍾沒有用上「逼爆」(over-cram)一詞,但他明顯地正呼應邵的呼籲。

陳官表示,他確定鍾所說的「馬路」(road(s))是指鄰近添美道的馬路,而非添美道。陳官解釋,警方自9.26起封鎖添美道,所以9.28大約下午3時35分時,添美道已被佔領了兩日,所以當時示威者並不需要「衝出去」佔領添美道。一場大規模的佔領運動正進行中,現場設有防線作為防衛,參與者亦收到呼籲,著他們請朋友出來反包圍警方防線。

陳官提到,當時示威者數目正增加,添美道已經被示威者佔領,添美道的交通因而被中斷,他能夠肯定,邵、鍾煽惑他人時,明確知道在添美道的人將會作出公眾妨擾行為。

不過,代表鍾耀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曾質疑,未能排除使用催淚彈才是造成金鐘大規模佔領道路的原因。惟陳官反駁指,警方在9.28大約下午6時使用催淚彈,是佔中三子及陳、邵、張、鍾所面對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控罪內容(於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間發生)之後的事,陳官不認為使用催淚彈對兩個控罪構成影響。

戴啟思又提出,即使當時存在「檢查線」及「反包圍」的措施,亦不能夠證明當時有公眾妨擾的行為。他續指,警方當時並沒有清場,直至後期才清場,他認為當時在添美道一帶的集會不構成公眾妨擾。不過,陳官反駁指,被告有號召示威者去守衛防線,反映被告有意令示威無限期持續(last for an indefinite period)。

佔領運動爆發時,鍾耀華(左一)為學聯常務秘書長。《蘋果日報》圖片
佔領運動爆發時,鍾耀華(左一)為學聯常務秘書長。《蘋果日報》圖片

此外,陳官舉例指,陳淑莊在9.27早上及大約中午時份,曾對添美道的人群說,要找更多人來添美道參與運動,並提供更多物資支持運動。陳在中午的發言,還包括請添美道的人群守住防線、指示人群如何應對警方拘捕、要求真普選及拒絕爛方案等。裁決書引述陳淑莊於9.27中午指:

總之,只要警方沒有撤退,我們就堅持留守在這裡。
(All in all, as long as the police did not retreat we will insist on staying here.)

 

陳淑莊在9.28下午說:

……有長遠需要請朋友們坐在大台前面。
(…it is our long-term need that there are friends sitting right in front of the main stage)

陳官又提到,張秀賢在9.27下午,在大台上呼籲支持者出來添美道,即使添美道已幾乎爆滿。他表示,添美道集會的目的,是要求時任特首梁振英解釋為何接受預設的政改框架,以及等待在公民廣場被捕的示威者釋放出來。裁決書引述張當時說:

現在我們希望每個人,是的,真的可以叫更多的人出來逼爆添美道,希望附近的行車道也會逼爆,(我們)繼續擴大我們的公民抗命的範圍。
(now we hope that everybody, yes, can really ask more people to come out and over-cram Tim Mei Avenue, also, it is hoped that the nearby carriageways will also be over-crammed, and (we) continued to extend the area of our civil disobedience)

陳官認為已有充份證據顯示,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觸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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