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遊行案七被告判囚11至16月

【Now新聞台】前年十月九龍遊行,陳皓桓、梁國雄及何俊仁等七人承認煽惑他人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分別判監11至16個月。法官判刑時指以當時社會氣氛,被告鼓勵「和勇不分」,不可能不知道會帶來風險。

七名被告,除黃浩銘還柙候判,其餘六人正就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服刑。

案件涉及前年10月20日,原本由民陣發起的九龍遊行不獲警方批准,各被告以個人身份承辦及參與遊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7人,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重申集會自由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會受社會安全、秩序及其他人的權利等因素限制,被告的政治立場不影響判刑。

法官指陳皓桓及梁國雄號召市民堵塞油尖旺,毫無疑問影響全港最繁忙的地區,陳皓桓表示知道有示威者正進行其他活動,明顯是指一些非和平的行動,作為主辦單位責無旁貸。

而何俊仁見記者時提及希望和平及勇武示威者能攜手延續公民不合作運動。法官指,以當時的社會氣氛幾乎每天都有暴力示威,無可能不知這樣呼籲會為社會秩序帶來風險。

7名被告分別判監11至16個月,除了黃浩銘,其餘各被告的刑期跟早前818、831或十一集結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沒有增加。

法官又提到部分被告涉及數宗類似案件,他們應感到羞愧,於早前案件審結後沒有即時就本案認罪,而是在稍後時間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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