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遊行案7人判囚 官稱被告漠視公眾秩序被危害

前年10月20日的九龍遊行案,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早前認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1個月至16個月不等,其中6名被告的刑期與他們早前涉及的反修例案件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胡雅文表示,法庭要達致一個公平的判刑,以免重複懲罰被告。她指出,不少被告涉及多於一宗案件,本案已考慮相關被告在其他案件的控罪、刑期及求情,決定陳皓桓、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楊森及吳文遠在本案的刑期獲扣減,並與早前的案件刑期同期執行,以反映他們已服的刑期,黃浩銘則被判囚14個月。 法官表示,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期。她提到首4名被告呼籲公眾參與遊行,其中何俊仁更希望和平及激進示威者可以攜手進行公民抗命,認為被告知道示威當日會出現混亂,必定有潛在風險,即使被告強調和平示威,在不穩的時勢,被告是刻意漠視公眾秩序會被危害。她又說,遊行期間和之後發生暴力及破壞事件,被告作為組織者均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