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自尋煩惱

為什麼香港不可以做二十三條立法?我以前在報紙寫過,一旦香港有國家安全立法的顧慮,到了關鍵時刻,例如中共發生黨爭或香港的司法人員忽然正義起來,香港可以用本土的司法力量干預中國的國家安全,甚至以拘捕審訊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中共官員的方式,癱瘓中共在香港的銀行和機要國企運作,扣留訪港中共官員問話,進行各種政治敲詐。

現在,美國政府示範了陳雲的做法給大家看。二月十七日,美國有三名參議員一再提出《香港民主及人權法案》,用美國本土的司法制裁力量,懲罰在香港觸犯人權的中共官員,包括充公他們在美國的財產並禁止入境美國。也就是說,美方可以單方面充公中共官員的財產而中共官員無法進入美國抗辯。

此法案一旦成立,可以令中共駐美或訪美官員活在恐懼之中,也令所有與美國有投資的中共各級官員寢食不安。美國可藉此法案的授權,跨境來港調查中共駐港官員的行為,收集證據起訴。此法案妙用無窮,中共駐港官員(中聯辦之類)或會主動送出情報,令來港辦事的京官受到美國制裁,令港共及中共互相借助美國來做司法鬥爭。這種立法的震懾力,可比以前的反共《麥卡錫法案》,由於是美國國內執法,而中共是敵對共產國家,中共官員或許被剝奪出庭抗辯機會,這在中美衝突時期,例如小規模軍事衝突,可以令美國即刻充公頗多中共國人在美國的財產(只要美方單方面證明到中共國人有官場聯繫並曾經來過香港),癱瘓中共某些機要國企的運作,令其無法融資及採購。這是美國版本的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美國用本土立法的方式,保衛香港的國家安全,令香港的民主自治及人權不會受到中共官員的干預。

在美方的部署之下,此法案有助強化香港的實然主權。一旦某國在其領土之外為另一個國家保衛那個國家的安全,可以衍生的國際法問題,以及這種立法在戰時如何使用。香港特區政府抗議美國參議院的《香港民主及人權法案》,認為這是干預香港內政,這是正確的做法。同理,一旦香港有二十三條立法,中共也要抗議香港干預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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