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品海被追五千萬 辯稱合約無法律效力

于品海昨首度來港出庭作供。

【星島日報報道】《明報》前老闆、《香港〇1》創辦人于品海被指答應回購股份後未有還清尾數,遭入稟高院追討約五千七百八十萬港元。于品海昨首度來港出庭作供,他辯稱原本自信公司會成功,但公司「恐怖地」蝕錢,拖累生意夥伴柯碧浪虧損,故簽署一份期權合約,但強調並無法律效力。于解釋曾寫信表示願意回購股份,只為幫助財困的柯跟債主談判,而于自己內心也能「好過一點」。 于品海透露,他在九二年入主明報報業集團,成為《明報》董事會主席,九三年將CIM Company Limited(智才企業)的六百萬股以一千萬美元售予柯。而智才企業是《明報》主要股東,當《明報》生意虧損,智才也要承擔責任。 于起初自信智才企業帶來成功,可惜九六至九七年生意恐怖地造成巨大損失 (terribly,tremendous lost),相信柯也擔心蒙受損失。 于強調,與柯碧浪的交涉一直由李姓好友作為中間人聯繫。那時候柯財困,李遂着他向柯伸出援手,于坦言柯因為投資于的公司做成損失,故此也會盡力幫忙,便在九八年簽署一份期權合約(option deed)。而合約只是讓柯作「私人用途」(personal use),簽署後就交給李保存,但不知為何被視為興訟的根據。他強調絕非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沒有寫合約日期。 此外,于在九八年寫下一封看似願意回購股份的信件,他解釋柯因金融風暴衝擊而財困,於是簽名以圖安撫柯,使柯「舒服地」(feel more comfortable)向債主談判,顯示擁有值錢的資產,而補償後自己內心也好過點。 法官質問于:「無法律效力的協議如何讓柯感到舒服?」原告律師也質疑簽名即等同承認還款責任。于強調清楚明白在協議簽名即具法律效力,但他們三人都深知協議無法律效力。 于補充,從來沒有企圖回購股份,因自己曾令柯損失,不介意幫助柯。 雙方再在〇四年簽署的回購股份的協議,于指純粹想安撫柯。事實上公司在〇三年清盤,早已不存在,而且柯在一二年入稟前,于在一〇年向柯支付了二千二百萬,以紓解柯的財困問題,強調絕非回購股份的首期付款。因相信李是可靠的人,于只用三十秒掃瞄協議便簽名。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六五四——二〇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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