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向周星馳索投資分成上訴失敗 上訴庭指原審並無犯錯

上訴庭認同原審裁決,指于文鳳並無理據向周星馳索投資分成。

藝人周星馳于文鳳分手後,于在2012年入稟高院向周追討山頂豪宅「天比高」等物業的投資分成,追討金額達8000萬港元。高院原訟庭於今年2月裁定于文鳳敗訴,並指于提出的投資協議,即「賺錢有得分,蝕錢不上身」,以商業協議標準衡量並不合理。于文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上月開庭時遭上訴庭即時駁回。上訴庭今(8日)頒判詞交代判決理據,指原審裁決並無任何法律錯誤,涉案「天比高」物業亦非協議所指的投資物業,故不會有任何投資分成。

據判詞指,有關「天比高」12號屋的分成協議,即使如于文鳳所指,她和周星馳的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就算周星馳沒有聽從她的投資建議去出售某一項資產,她都能根據協議獲得當中「名義上」的一成利潤。但事實上,周星馳從沒有意圖去出售12號屋,他打從成功競投該單位後,已計劃用作自住,故12號屋不屬於于所指稱的投資範疇。

上訴一方亦批評原審法官高浩文的裁決出錯,包括未能就本案的事實背景作充分定義、過分分析周和于在協議以後的行為等。但上訴庭法官並不同意,指出原審法官在證據評估上沒有任何法律上出錯,他有權就證供給予合適的比重,且有小心處理周和于是情侶關係的事實,並在考慮整體證供下才裁定2人之間的承諾分成不具法律效力。上訴庭最終認為于的上訴理據不成立,故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