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

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全額交存至人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設有6個月過渡期。 人行表示,隨着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合作逐步增加,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帳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人行強調,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將責令終止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