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私家車涉撞倒單車男 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4000停牌1年

55歲受傷男子張德全。劉曉曦攝

【星島日報報道】45歲休班警員陳健珩,涉嫌於去年7月駕駛私家車由港威大道右轉入停車場時,意外撞倒一部單車,單車上的55歲男子腳部受傷,由救護車送伊利沙伯醫院治理。陳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證人55歲受傷男子張德全今出庭作供,他指出他在送外賣後欲踏單車回舖頭,經過肇事地點時自己在向北行車線踏單車車速緩慢,被告駕駛中的銀色私家車亦向南車線駕駛緩慢,不知車輛會轉彎。案發時陳駕駛車輛撞到他的單車,以致其右腳中指、無名指及尾指骨裂,需打石膏數月及接受跌打醫生治療十多次,現在才完全痊癒。另外單車亦於撞車後嚴重損毀不能修復而被遺棄。 辯方指出張在踏單車時仍需遵守交通規則,張指自己應該依照交通燈號騎單車行走,有觀察紅綠燈亦不會「衝紅燈」,沒有印象當時有燈位。當辯方指出張當時不應踏單車在行車線行走時,張稱「好多送外賣既人都係咁行,保安一直冇出聲話唔准我地行」。 陳慧敏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辯方藍凱欣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被告承認是次意外為自己不小心駕駛,但當時南行線交通繁忙,車輛一架接一架地行駛。雖然案發地點有讓路標記,但由於沒有路牌的輔助,在留意路面狀況時,難以察覺受害人的單車與讓路線。 陳官指傷者3隻腳趾骨裂並而打石膏及看跌打,獲病假95天事件屬嚴重身體傷害,但明白被告不是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而是被兩架行駛中的車輛阻礙視線,而且傷者當天穿著黑衣黑褲騎著黑色腳踏車,的確難以察覺,不屬危險駕駛,故最後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000及停牌1年。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對騎腳踏車傷者有歉意,他熱愛其工作,已服務警隊26年,亦當警車車長15年,事情令被告無法駕駛警車亦需獲部門安排後重新作警車車牌的考核,現時只能像普通警員般巡邏。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24 更新時間: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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