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戴耀廷:九子罪名是在香港艱難時刻敢於散播希望

左起:黃浩銘、 陳淑莊、李永達及鍾耀華

【星島日報報道】涉嫌煽惑他人佔領中環的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六罪,案件踏入第16天的審訊,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親自出馬上庭作出結案陳詞。 戴耀廷指《基本法》第 45 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應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 2004 年就《基本法》實質改變了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憲法程序,並為普選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設下具體及嚴厲的規定,可見人大常委會連自己設定的程序也沒有遵守。而這場公民抗命是要喚起香港社會及世界的關注,並公開中國政府不公義地違背其憲法承諾並破壞了其憲法責任。 戴表示他們是行使受《基本法》第 27 條保障的和平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也與同受《基本法》第 27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有緊密關係。而根據「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原先計劃,舉行時間是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下午3時正開始,並在2014 年10月5日完結,最多應只歷時5天,而舉行公眾集會的地方原是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遮打花園及皇后像廣場。而如佔中按原訂計劃執行,雖然可能會觸犯《公安條例》一些關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規定,但他們仍相信其公眾集會不會對公眾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戴指出雖然集會的主題、領導、組織及參加者的組成最後全都改變,地點亦轉為政府總部外的添美路、立法會道及龍匯道等的行人路及馬路範圍,但參與該集會仍然是行使和平示威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權利。 戴分析指控方證人黃基偉高級警司在作供時表示,警方當年為了示威者的安全封鎖示威區域內的馬路,來讓反對政府的人士和平集會,並能有一個公共空間以宣洩他們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不滿,而對香港社會來說應是一項公共利益。戴又稱即使群眾在示威區域長期舉行集會違反《公安條例》,但不會對公眾構成共同傷害, 只有少部分市民受影響,而造成的不便亦算輕微。 戴耀廷直指本案是不恰當地以公眾妨擾罪作為罪名起訴的案件,亦是不恰當地以串謀及煽惑人煽惑為罪名起訴的案件,而歸根究底是一宗關乎香港法治與高度自治的案件。而檢控一事令原為光榮的公民抗命變得毫無意義,或會引起社會出現寒蟬效應,亦會不合乎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的限制。 戴指若法庭認為九子真的有罪,他們的罪名就是在香港艱難的時刻仍敢於去散播希望。戴直言自己不羞愧亦不懼怕入獄,亦比喻說如「苦酒」不能挪開,戴會無悔地飲下苦杯。 戴耀廷在休庭期間獲得旁聽民眾的掌聲熱烈支持,更有一名操普通話的女性旁邊人士亦稱「我支持你地,我特地從大陸過來支持你們,這根本就是一場政治打壓」。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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