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終院拒黃浩銘上訴申請 官指上訴理據極不現實

黃浩銘今早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失被拒。黃梓生攝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違反禁制令逗留在旺角彌敦道佔領區,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及判囚4個半月。黃浩銘今年8月被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今早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認為黃浩銘明顯有意妨礙執達吏和警方解封道路,其上訴理據極不現實,最終拒絕申請。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律政司需證明黃浩銘有特定意圖干擾禁制令執行,法庭才可裁定他有罪,但律政司未能證明黃浩銘妨礙執達吏履行職務,單單故意違令逗留佔領區,不足以入罪。 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特定意圖並非裁定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先決條件,原審法官完全可推斷黃浩銘有意妨礙執達吏清場。 法官李義亦指,法庭頒發了特定命令,要求清除路障以解封道路,但黃浩銘幾乎每日都出現在佔領區,完全知悉自己在做甚麼,他毫無疑問妨礙了執達吏和警方清除路障。 李柱銘又指,警方拘捕示威者前,執達吏應發出最後警告,但執達吏當日只對示威者發出一般性警告,現場人士都無聽見。 李柱銘認為,執達吏或警方每次發出新警告,等同放棄按著之前發出的舊警告執法。執達吏作最後警告前,示威者的行為即或構成刑事藐視法庭,按慣例警方都會既往不咎。 馬道立反駁指,法庭按法律裁斷事實,只要示威者行為符合罪行元素,法律上他們仍是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李柱銘同意,但強調當時執達吏並無警告示威者或會被捕。 黃浩銘去年10月被判囚,今年3月服刑期間提出上訴遭駁回,翌月16日服刑完畢。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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