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賢:監管局按需要適時檢視境外物業銷售相關指引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以書面答覆議員提問時表示,對於市民購買境外物業的保障,鑑於香港無法控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物業監管制度,監管地產代理並不能解決源於賣方/發展商的問題,亦未能有效地將香港買家承受的風險減低。 此外,境外物業的賣方/發展商可自由地透過網上、海外郵遞或其他方式進行銷售或推廣活動,而無須聘請持牌地產代理,因此僅靠規管持牌地產代理,難以為消費者提供有效保障。相反,若僅規管銷售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可能會令消費者誤以為他們已獲得全面或足夠的保障,從而在購買境外物業時掉以輕心,令結果適得其反。 她稱,上述有關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監管局執業通告已要求地產代理持牌人在擬備廣告或宣傳物品推廣境外未建成物業時,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所載資料的準確性,以及確保其擬備或派發的廣告或宣傳物品中清楚述明重要的資訊,其中亦包括持牌人必須在有關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資料中列明是否有冷靜期及該冷靜期(如有的話)的長短等讓準買家參考。 然而,對於是否設冷靜期,以及「留位費」是否可以退還,何永賢指均取決於發展商銷售的條款、買賣雙方的商議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規及制度等情況。監管局會按需要適時檢視有關指引。(jl/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