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薇指黎智英行使憲法賦予權利 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

余若薇說,8.18案性質與控方提交的黃之鋒及周庭案的案例不同, 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事件,同類案件一般都是處以罰款。(港台圖片)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前年8月18日在港島區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由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求情及判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8.18案性質與控方提交的黃之鋒及周庭案的案例不同, 並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事件,同類案件一般都是處以罰款。

她又指出,非法集會和未經批准集結有不同,8.18當日民陣舉辦的維園集會屬於合法,即使黎智英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的參與程度亦很低,沒有出席事前任何的記者會,亦沒呼籲其他人參與8.18的遊行活動,認為黎智英對最終遊行人數並不存在責任。

余若薇形容,黎智英當日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而且遊行是和平進行,警方部署大量人手,但最終並沒有需要在當天採取干預或任何拘捕行動,認為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已經足夠,並且兩項罪行的刑罰應同期執行。

7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法官胡雅文說,如果各被告在上午完成求情,她可以利用午飯時間考慮量刑,下午判刑。而同案兩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梁耀忠和區諾軒下午亦會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