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將犯法 擬納《基本法》附件

《國歌法》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組織學生學唱國歌。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建議在今年十月的常委會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引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訂明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以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可被拘留十五日及追究刑事責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引入香港時會以本地立法,另訂條文,訂出適合香港的罰則,泛民則要求必須經立法會審議,以確保法例尊重市民權利及自由。 人大常委會正在北京審議《國歌法》草案,據草案二審稿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者,會被公安機關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二審稿新增由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同時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為加強國歌教育,亦規定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人大法委會負責人指,經研究後建議在今年十月的常委會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國歌法》作為全國性法律,納入附件三後,會再由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即使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亦要經香港本地立法,訂出具體罰則,因香港與內地的法制不同,特別是刑事及行政拘留,通過本地立法時會制定適合香港的罰則。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國旗法》早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現加入《國歌法》是很自然的事,認為透過本地立法,必會照顧到港人的言論自由,故內地對侮辱國歌者作行政拘留等罰則,不會在港發生。他估計,《國歌法》一旦訂立,罰則會跟《國旗法》及《國徽法》相近。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行會成員黃國健認為,近年港獨思潮興起,觸動中央神經,今次立法肯定與港獨有關,但質疑《國歌法》執行上有困難,「有人在球賽噓國歌、不肯站立,除非有天眼,否則如何捉人入罪?效果可能強差人意。」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說,《國歌法》在內地通過廣泛討論,不認為罰則太嚴厲,而且屬於全國性法律,他相信並非針對港獨思潮。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認為,《國歌法》必須經立法會審議,以確保法例尊重市民權利及自由,並與普通法法例合一並存。他舉例,香港沒有行政拘留十五日、「公安機構」等,若不經本地立法審議,會令市民易墮法網,同時也要保障港人基本人權自由不受侵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稱,若此舉是針對年前的球迷噓國歌事件,只是治標不治本,因為若只從外在行為看,根本無法杜絕不尊重國歌者,重點其實是內心是否真誠尊重和其國民身份認同感。 據了解,由於《國歌法》審議仍處於國家層面,香港何時進行本地立法、由哪個政策局負責,港府暫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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