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兩男認管有攻擊武器等4罪 分別判囚10月及入更生中心

元朗在去年11月發生多場示威衝突。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11月晚兩名年輕男子在元朗被警方搜出身上攜有易燃液體、白電油、行山杖和錘子等物品,上月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共四罪。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今在屯門法院判刑時強調案情嚴重,不接納被告聲稱以易燃液體作自衞用途,亦拒絕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兩人社服令。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分別判處兩人入獄10月和入住更生中心,和其中一人因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罰款500元。 25歲地盤工人關毅良透過辯方律師求情,稱他是受網上煽動才犯法,現感到悔疚,被還押期間已作出深切反省,明白要用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亦沒有任何籍口逃避責任。當時沒有人受傷,沒有物件受破壞。被告明白自己守法意識薄弱,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惟法庭拒絕接納他以自衞為借口,管有涉案6瓶易燃液體,且涉武器具一定程度殺傷力。 至於另一被告21歲學生林汶軒,張潔宜裁判官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因721元朗襲擊事件而感到不安,故攜有錘及登山杖作自衛用途,但武器仍有一定殺傷力,案件嚴重,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法庭認為被告應判以羈留形式接受教導,以增強守法意識,判處被告入更新中心,及另外被告亦承認未能出示身分證,法庭判處他罰款500元。 法庭記者:王尚哲 羅綽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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