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拘新港城阻警保安惹議 警方強調:有合理懷疑有權進商場拘捕

保安涉嫌阻攔警員進入商場被捕。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昨日拘捕馬鞍山新港城中心保安員及職員,涉嫌星期一晚上在玻璃門阻攔防暴警察進入商場拘捕疑犯。警方晚上發稿回應,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第50條(3)及(4),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警方指,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遂自8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員透過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協會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清楚闡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或是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方會繼續與保安和物管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並將相關資料向業界發放,讓業界可向所屬員工提供相關培訓和講解,務求各方合作,維持香港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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