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文員管有雷射筆罪成 還押下月判刑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官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33歲男文員在前年11月於港島區的反修例集會被搜出一支雷射筆。裁判官崔美霞認為現場曾發生暴力衝突及非法集結,被告於衝突後仍未離開,背囊亦藏有口罩及面具等可遮掩身分的物品,顯示他有意圖與警方爆發衝突。涉案雷射筆在混亂現場可用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其他合理用途,故判斷該雷射筆為攻擊性武器,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崔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至4月12日判刑,被告還押後判。

前年11月2日,市民於港島區參與流水式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驅趕人群。冼詠倫在當晚上9時許,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被警員截停,警員以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將其拘捕。其後冼在香港仔警署被警員搜出背囊藏有雷射筆、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罪指,被告冼詠倫在前年11月2日,在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王永欣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