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聽障生襲警罪成 待索更生中心報告押下月判刑

被告羅鎮傑(右)襲警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羅鎮傑(右)襲警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聽障學生於去年9月中港島示威活動中,衝前欲搶去警司手上的胡椒噴霧,更用力拉扯至二人倒地,並在警誡下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裁判官鄭紀航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為5位警員證供全部可信可靠,辯方質疑不切實際,被告作供謊話連篇,全不接納,故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鄭官裁決時先引述控方案情指事主區永樑案發當晚在銅鑼灣站C出口外拉起封鎖線時,持胡椒噴霧警告聚集人群離開不果,被告上前伸手欲搶胡椒噴霧,2人拉扯期間先後跪下倒地,糾纏為時約20秒。被告其後被其他警員分開制服並拘捕,警誡下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鄭官反駁辯方質疑,指要求事主準確交代案發時混亂過程和時間是不切實際。

鄭官認為首2名警員證供相互吻合,5名警員供詞均可信可靠,全部接納。鄭官又提到被告作供時,先後供稱聽到「道歉」和「道歉先至肯畀水你洗臉」,說法前後不一,又認為被告不會無故對號入座。鄭官又引述被告醫療報告指傷勢輕微,反駁辯方指被告曾遭10人或4人揮棍圍打的說法。鄭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謊話連篇,被警員毆打說法與辯方證人亦不一致,證供全不接納,故此亦不接納辯方解釋,指警員未有歸還助聽器予當時被噴中胡椒噴霧的事主,才會令被告在隱約聽到人命令「道歉」之後,才作出以上招認此一說法。鄭官最後指出被告藉搶奪胡椒噴霧,通過拉扯刻意將不合法力量加諸其深知正在執行職務的事主,故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20歲被告羅鎮傑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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