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6歲少女管有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律政司指判刑過輕申覆核

裁判官水佳麗(小圖)早前判少女‬12個月感化令。資料圖片
裁判官水佳麗(小圖)早前判少女‬12個月感化令。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16歲少女去年國慶日前夕凌晨時分,被指攜帶乙醇、消毒藥水、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料到天水圍張貼文宣,她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裁判官水佳麗判以‬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今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3名法官指水官判刑時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的選擇,屬於手法出錯。現把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再處理,以待為少女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陳詞指,水官沒有充分考慮少女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過於著重本案物品為未組裝完成的汽油彈,而水官判刑時亦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等判刑因素,過於著重少女的家庭及學業背景。林指少女指使父親購買白電油,其企圖製作汽油彈的意念與聲稱為「和理非」示威者的意念卻背道而馳。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由於被告為女子,故判入勞教中心並不適合,而教導所最少需羈留1年,刑罰亦會過重。林指本案適宜判處拘留式刑罰,故建議上訴庭改判少女入更生中心,以助更正少女的價值觀,及增強其守法意識,亦比感化令更為有阻嚇性的刑罰。首席法官潘兆初向林指改判社會服務令亦合符法理,林則指學生需上學並有課外活動,故不建議改判社會服務令。少女的代表律師則指社會服務令是替代監禁的一項判刑選擇,少女能做義工回饋社會亦是好事,建議法庭考慮公眾利益及少女背景後,為少女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庭記者:劉曉曦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