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毀私家車後離去 陶君行被判罰3500元

倒車撞毀私家車後離去,前社民連主席陶君行被判罰3500元。劉曉曦攝

【星島日報報道】前社民連主席陶君行涉於去年12月27日,於觀塘宜安街倒車時撞到後方私家車而引致車輛損壞及司機受傷,陶事後未有等警方到場便先行離開,遭警方票控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不停車及沒有報案等三罪。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不小心駕駛及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兩罪罪名成立,而發生意外後不停車一罪則罪名不成立,兩罪共被判罰款$3500。 鄧少雄裁判官指,閉路電視片段清晰顯示陶駕駛時後退,其車尾與後方車輛車頭碰撞後,後方車輛前後搖晃,事件令對方車輛的鬼面罩及防撞杆損毀,但鄧官指案發當時光線充足,地面乾爽,認為事件是因陶君行駕駛時不謹慎及不慬慎而引起,故判其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 鄧官續指,事發後陶君行及被撞車輛的司機均下車視察車頭撞毀情況,被撞車輛鬼面罩明顯偏離原位,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陶當時做出合十手勢致歉,但在明知已造成損毀的情況下沒有留下個人資料,故亦判發生意外後(造成損害及有人受傷)沒有報案一罪罪名成立,罰款$2000。而因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陶在發生意外後(有人受傷及造成損害)不停車,陶亦不知道對方司機因意外受傷,故判此罪罪名不成立。 陶君行聞畢兩罪罪名成立後為自己作出求情,指自己過往並沒有有關的交通定罪紀錄,過去二、三十年駕駛紀錄良好,承認是次意外純屬自己不小心,自己亦沒有經驗處理及應對事件,但財物損毀屬輕微。陶憶述當時曾案發後曾下車道歉並嘗試討論賠償事宜,但對方沒有任何回應,故以為當時事件已告一段落。陶亦稱事件屬個別個案,承諾不會影響其駕駛態度及方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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