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滿一至兩年建議即除牌

停牌滿一至兩年建議即除牌

【星島日報報道】港交所昨日同時推出修訂除牌程序,建議將停牌時間縮至最短,主板縮至12、18或24個月後將其除牌,創業板則縮至6或12個月。兩項諮詢均將於11月24日結束。 戴林瀚昨日在出席董事學會活動時表示,除了供股及除牌諮詢外,今年內也會就企業管治守則諮詢市場,至於借殼上市則將留待明年諮詢。 戴林瀚表示,已採取更果斷的除牌政策,以回應市場對一些公司長期停牌的疑慮。此次建議修訂除牌程序,希望促使劣質公司迅速有序地退出市場,同時讓市場更了解除牌過程,也讓本港監管與其他主要市場接軌。 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現時第17章應用指引,即因為業務或資產不足而長期停牌(3個月以上)的公司,有3階段、各6個月的除牌程序,並希望為現行《主板規則》第6.01條(即不適合上市的公司)所有除牌準則設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 在這個新程序下,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公司一段指定時間補救,或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公司除牌。 張華峰表示,建議除牌年期過短,反而有損投資者利益,並不贊成採用一刀切手法,初步認為應分開主板和創業板來處理,如前者倘須作內部改革或調整,以至找白武士打救也需時較長。創業板拯救過程較簡單,需時可較短,具體長短宜多加諮詢市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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