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無投購勞保判囚六個月

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六個月。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這是今年第一宗僱主因沒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而被判監的個案。勞工處希望此案能為其他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 去年2月1日,該經營者聘請一名跟車工人,前往赤鱲角收取貨物。當該名工人正在操作貨車的尾板時,其頭部意外地夾在該貨車的尾板與車斗之間,因而頭部重傷,當場被證實死亡。勞工處發現該經營者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對其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