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規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

<匯港通訊>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指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強化資本約束,保持槓桿水平適度,應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另外,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非公開發行債券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提供擔保,亦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金融產品購買。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在股權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所持有的銀行保險機構股權。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及其所在企業集團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銀行保險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