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公安部門指微信群組群主有責任管理群組內訊息內容

內蒙古公安部門發通告,表示微信群組的群主,有責任管理微信群組內轉發的訊息內容,要規管群組內成員,不得轉發未經證實消息、散佈謠言等違法資訊,不得煽動、阻撓、辱駡群內成員,群主有責任制止違法行為,並向公安機關通報不服從管理的情況,公安機構會嚴肅追究未履行微信群監管和報告職責的群主。 內地傳媒報道,內蒙古多個地區的公安部門都發布「關於加強微信群管理的通告」,引用多條規管互聯網訊息和網絡安全等法律,提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要求群組群主要保持微信群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但報道引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指與內蒙古公安部門列出的要求有不同。報道引用《檢察日報》在2017年報道解釋「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責任,指群主只有在群內違法資訊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難以判斷所傳播資訊是虛假消息,不能予以追究。 報道又指出,法例內所指的禁止「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要求,與內蒙古當局的通告內容要求不同,並亦引述內地法學專家指出,在特殊情況下,未經核實的小道消息,不一定是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