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裁定行賄罪名不成立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罪,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黃英豪早前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09年賄賂已故上市公司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作為許浩明給予他優待的誘因或報酬。黃英豪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定黃英豪罪名不成立。 黃英豪在庭外表示,感謝家人、朋友及同事的支持,認為今日法官的判詞非常清晰,顯示香港的司法制度公正,現時會花時間多陪家人及專注工作和業務。 黃英豪說,香港部分法律在40、50年前訂立,自己亦曾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成員之一,他認為部分條文需要與時並進、作出檢討。 他強調認為現時的司法制度健全,包括今日的判決及陳志雲案的判決,都能突顯法官的英明,能補充到現時跟不上時代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