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銷售員轉介客戶時收錢 判社服令150小時

被告賴志威。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前營業代表,於前年5月13日至6月19日期間,兩次轉介客戶至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高級戶外銷售專員,共收取1045元報酬,兩人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今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及各人須支付1000元訟費。 控罪指次被告賴志威(38歲)向首被告廖志達(30歲)轉介服務合約即將屆滿而不欲續約的香港電訊客戶訂購香港寬頻服務。其間賴轉介客戶予廖而收取的賄款1045元。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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