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倘試用期涉非法公眾活動 部門首長可終試用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如有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因參與或懷疑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起訴,該人員的操守及品行未必適合出任公務員,部門首長可終止試用期。 但他說,如果有關人員被捕後未被或沒有被起訴,則視乎個案判斷是否適合繼續完成試用期。 至於有關做法會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聶德權說,有關準則與刑事檢控定罪門檻不同,強調公務員試用期的目的,為檢視有關人士在品行等方面,會否令人質疑是否適合在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