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起查冊人須供個人資料

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1日起,查冊人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其中公司註冊處表示,繼續按現行安排查冊人須作出其查冊目的的聲明,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能作聲明的用途。 土地註冊處則要求,查冊人須確認無意並不會違反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使用透過查冊獲取的土地紀錄及法團紀錄内的個人資料,或將有關個人資料用於與備存及供公眾查閱相關紀錄宗旨無關的目的。查冊人亦須確認明白「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所述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在《私隱條例》許可下被披露或轉交予執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