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踩櫈要坐監 拍掃地氈罰一萬 過時法例律政司應廢唔廢

公園踩櫈要坐監 拍掃地氈罰一萬 過時法例律政司應廢唔廢
公園踩櫈要坐監 拍掃地氈罰一萬 過時法例律政司應廢唔廢

本港存在不少「古怪法例」,其中在街道拍地氈以及在街道上執垃圾,分分鐘被重罰1萬港元;躺臥或將腳放上公園座椅上,更隨時身陷囹圄。東網記者隨機訪問市民,發現90%以上未聽過有關法例,有法律界人士直指,部分法例不合時宜,律政司不應以資源不足作藉口,讓「惡法」繼續靠害市民。

「咁樣罰法真係唔使搵食!」每日在的士「交更」熱點,不少司機在清理車廂時,將座位下的地氈取出,並在街上拍打及清潔,但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條,有關行為已屬違法。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港元,如屬第2次或其後定罪,更可罰1萬港元。司機阿偉得悉後直指,該法例相當古怪,更指同屬亂丟垃圾,為何拍地氈可罰1萬港元,但亂拋垃圾只罰1,500港元。記者日前走訪觀塘及秀茂坪一帶,發現大部分司機並不知道有這條法例,的士司機李先生更指對法例無所適從。

除在街道上拍打地氈外,有關規例第11條,原來在街道上耙撥與揀拾棄置的廢物等,同樣違法,最高罰款為1萬港元。在深水埗拾荒十多年的陸先生指出,從未聽過有關法例。此外,根據《遊樂場所規例》第23條,在遊樂場地內將腳放在任何座椅上、或躺在任何座椅或遊樂場地內的任何建築物內,亦可被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14日。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直指,有關法例實屬嚴苛,對比亂拋垃圾罰款1,500港元,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地氈可罰款1萬港元,顯得不合理,同時反映法例不合時宜。陸又指,本港所有法例的訂立及修改皆由律政司負責,再交由立法會審理,故認為律政司有責任盡快檢討及修訂現行不合時宜的法例,不應以資源不足為藉口。另外,議員周浩鼎指政府應考慮其存在需要,並作出改善。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2011至2020年,該署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及11條,分別向違例者共提出約20宗及10宗檢控。康文署發言人指,如場地管理人員發現有市民在遊樂場地不恰當使用座椅,一般會先作出勸喻,若無效,才會考慮作出檢控。

律政司發言人則指有關法例由所屬部門及決策局審視及執行,再修訂要經立法會,律政司不會就一、兩條法例回覆。

的士司機在交更時總會清潔車廂,「拍地氈」更是指定動作,但隨時拍走1萬港元。
的士司機在交更時總會清潔車廂,「拍地氈」更是指定動作,但隨時拍走1萬港元。
將腳放在公園的座椅上,可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14天。
將腳放在公園的座椅上,可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