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上水拆欄杆刑毀罪成下月判刑 官索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今於粉嶺法院再訊。 資料圖片
案件今於粉嶺法院再訊。 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20歲公開大學學生於去年11月11日在上水馬路邊拆毁欄杆被捕,被控刑事損壞罪。黃國輝裁判官今於粉嶺法院裁決時指,案發時路面上只有正在拆卸欄杆的4人,且被告是在逃跑中被截獲,逐裁定其罪成。另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夥同他人破壞公共設施,對行人及交通安全造成危險,被告將還押至3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案情指,涉事警員當日駕駛警車途經新運路及掃管甫道交界時,看見左前方20米外行人路,包括被告張文軒在內的4四人在路邊拆及搖欄杆,並將欄杆放置在地面上。被告在發現警員下車後,向上水方向逃跑,跑出10多米後失足倒地,被警員截停及拘捕。

辯方曾質疑警員當日在駕駛車輛,需留意交通狀況,其目光不可能一直集中在被告身上。惟黃官指案發時為清晨,路面上沒有其他人,即使警員目光曾移離被告,也只是少於1秒的時間,不足以影響警員的觀察,認為其的證供清楚、直接,接受其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黃官續指,警員當日雖然沒有看清楚被告的手部動作,但目擊四人圍著欄杆,然後將欄杆舉起及放下。而對此動作唯一且無可抗拒的推論為被告在與他人共同參與情況下拆毁欄杆,認為被告便是4人中的一人,意圖對公眾物品構成損壞。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2018年文憑試失利,但亦沒有放棄, 2020年重考成功考入公開大學。被告的朋友指其心繫社會,曾參與區議員籌辦的活動,協助宣傳香港製造的產品,是一個有上進心及愛心的人。就案情而言,被告所造成的損壞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欄杆亦只是放在路邊,而非馬路中間。加上當時正值社會氛圍最不正常的時候,會對被告的想法造成影響,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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