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因違反《房屋條例》判囚兩月緩刑12個月

房署表示, 一名公屋租戶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12個月。 房署發言人說,該名居住於樂富邨的公屋居民,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房屋署經調查,揭發該名居民擁有一個位於薄扶林碧瑤灣的住宅物業,不符合租住公屋資格,並提出檢控。 發言人說,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是用作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資格,公屋租戶於申報前,應仔細閱讀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按指定的方法計算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 條或第27(a)條,分別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及2萬5千元和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