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指佔中醞釀18個月 被告應早預期佔領成果

港大法律學系前副教授戴耀廷等9人,前年因佔領運動案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成,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駁回9人的定罪上訴,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申請亦被駁回。 法庭認為,針對佔中三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沒有含糊不清、重複或不確定之處,控罪指控三子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之間,與其他人一同阻塞中區一帶的公眾地方及道路,即使佔領的地點是金鐘添美道,而非計劃的中環遮打道,但不代表三子放棄原先的佔領計劃,而添美道同樣是在中環附近。 對於上訴人質疑,佔領造成的不合理阻塞,並非佔中達成協議時可以預期,上訴庭不同意。判詞指出,佔領運動有數以千計群眾參與,想不到為何有關的公共道路阻塞不能被預期,加上佔領運動經過18個月醞釀,早就預料會有3000至10000人參與,9名上訴人應該在9.28宣布要「塞爆」中環和金鐘前,已經得知佔領添美道的成果。 對於佔中三子爭議單是他們3人無法構成公眾妨擾,上訴庭指,佔領運動在正式宣布啟動前,已經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三子主導運動,如果說他們無法串謀妨擾,會是奇怪的想法。上訴庭又認為,「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的控罪合憲合法,看不到任何原因,在普通法下該控罪不應存在。 上訴庭又指,戴耀廷等人對佔領運動為公眾帶來的不便沒有悔意和歉意,駁回他和黃浩銘的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