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法院具憲法權力就議員是否履行憲法規定作審判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就宣誓案司法覆核提出的上訴被駁回,上訴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並須兼付訟費。兩人早上未有現身法院。 法官頒下的書面判詞指出,上訴人在上月12日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根據人大釋法內容,在法律上,兩人已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並不可能。 對於兩人以不干預原則,指出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主席容許二人重新宣誓的決定。上訴庭認為在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而非立法會。當爭議題目涉及《基本法》時,普通法下三權分立的原則及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並對有關議題作出審判,同時亦不會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亦不會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 上訴庭認為,唯獨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及責任就議員是否有履行憲法規定及有關後果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判詞亦同意政府一方所指,按照人大釋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議員喪失資格及離任是按照法例自動啟動,毋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 至於憲法是否有追溯力,判詞認為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意思,生效日期應與《基本法》同步,亦即是由1997年7月1日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