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國慶日荃灣暴動案 4人罪成囚51至56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當日示威者與警方衝突猶如「小型戰爭」,雙方裝備、法律權力及法律訓練均不對等。

前年反修例風波,十一國慶日多區有示威活動,荃灣有逾百人聚集,4名男女在事件中被捕,早前分別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3男1女被告年齡由20至39歲,其中2人報稱是清潔工及程式員,另外2人報稱學生,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陳珩再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於當日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當日有100至200名示威者聚集,他們多身穿黑衣、頭盔及保護裝備,在馬路上設立路障、向警方拋雜物及磚頭,更有人縱火。示威者與警方一進一退的對峙至少持續了20分鐘,衝突猶如「小型戰爭」,雙方裝備、法律權力及法律訓練均不對等。

法官形容示威者連自己「示的是甚麼威都不清楚」,卻因人數眾多而不受管制,甚至受某些市民的支持及默許。警方在本案中沒有盡用武器,雙方實際「軍力」不成正比,但警方執法時須容忍及克制,法官認為,若當日是一場真正的戰爭,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辯方求情時就指,首被告陳珩2014年與患有精神分裂的前妻結婚,自始與繼子及外母同住,肩負照顧兩人的負任,更將患有自閉症及過動症的繼兒子視為己出。他與前妻於2019年離婚後,仍願意照顧前妻一家,而被告當日沒有真實傷害過任何警員,亦沒有意圖傷人,縱火的目的是阻礙而非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