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21事件 官指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判刑要具阻嚇

法官指7.21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判刑要具阻嚇性。(港台圖片)

前年7.21元朗西鐵站事件,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等罪成,另外有2人早前已認罪,7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6個月至7年不等。

法官葉佐文表示,白衣人使用自製標語,自行執法,形容警方淪為配角,批評白衣人濫用國旗,一邊在藤條綁上國旗,一邊用藤條毆打或襲擊無辜市民,而被困在車廂的市民,不敢越過他們,形容事件是非法禁錮,而香港是法治社會,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判刑要具阻嚇性。

法官提到,第四被告林啟明及第七被告鄧英斌持棍,是有預謀使用武力,第二被告黃英傑及第八被告蔡立基並無持棍,但與其他持棍白衣人結伴,反映樂於與他們同行,第三被告林觀良、第四被告林啟明在大堂向黑衣人施襲,再衝入車廂揮棍襲擊乘客,是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10多名受害人受傷,亦有人患上創傷後遺症。

法官提到,第二被告黃英傑是有預謀到元朗站指罵黑衣人及偏袒白衣人,指在他到達元朗站前,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只是在場安慰市民,黃英傑到場後指罵林卓廷,但並無目擊林卓廷的行為,就已有定論指稱是林卓廷帶領,並無理會白衣人先動手,是有所偏袒。

法官又說,第七被告鄧英斌持棍出現在港鐵站,是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河瀝背村村長,並無叫白衣人收手,令白衣人情緒升溫,刑責較重,基於他做過多年義工,部分刑期獲得扣減。

法官表示,第五被告鄧懷琛扮演指揮角色,令他罪加一等,並目睹其他白衣人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施襲,是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刑責與同場暴動者的行為相等。法官說,四項控罪涉及兩個不同案發地點,理應分期執行,但礙於法庭的司法權限,因此頒令各控罪其中一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

法庭又不接受第六被告吳偉南以案發後一度勸交後倒地不省人事作為減刑理由,他兩項罪名包括暴動罪,判監4年。前年7.21元朗西鐵站事件,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等罪成,另外有2人早前已認罪,7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6個月至7年不等。 法官葉佐文表示,白衣人使用自製標語,自行執法,形容警方淪為配角,批評白衣人濫用國旗,一邊在藤條綁上國旗,一邊用藤條毆打或襲擊無辜市民,而被困在車廂的市民,不敢越過他們,形容事件是非法禁錮,而香港是法治社會,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判刑要具阻嚇性。 法官提到,第四被告林啟明及第七被告鄧英斌持棍,是有預謀使用武力,第二被告黃英傑及第八被告蔡立基並無持棍,但與其他持棍白衣人結伴,反映樂於與他們同行,第三被告林觀良、第四被告林啟明在大堂向黑衣人施襲,再衝入車廂揮棍襲擊乘客,是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10多名受害人受傷,亦有人患上創傷後遺症。 法官提到,第二被告黃英傑是有預謀到元朗站指罵黑衣人及偏袒白衣人,指在他到達元朗站前,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只是在場安慰市民,黃英傑到場後指罵林卓廷,但並無目擊林卓廷的行為,就已有定論指稱是林卓廷帶領,並無理會白衣人先動手,是有所偏袒。 法官又說,第七被告鄧英斌持棍出現在港鐵站,是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河瀝背村村長,並無叫白衣人收手,令白衣人情緒升溫,刑責較重,基於他做過多年義工,部分刑期獲得扣減。 法官表示,第五被告鄧懷琛扮演指揮角色,令他罪加一等,並目睹其他白衣人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施襲,是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刑責與同場暴動者的行為相等。法官說,四項控罪涉及兩個不同案發地點,理應分期執行,但礙於法庭的司法權限,因此頒令各控罪其中一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 法庭又不接受第六被告吳偉南以案發後一度勸交後倒地不省人事作為減刑理由,他兩項罪名包括暴動罪,判監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