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蘋果日報記者被控去年7月涉妨礙 法官裁定不成立

前蘋果日報記者被控去年7月涉妨礙 法官裁定不成立

一名曾任職記者的女文員去年7月在政府總部外露體及藏有大麻,又涉嫌妨礙一名特務警察執行職務,她承認在公眾地方作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兩項罪名,但否認一項妨礙罪,今日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她承認的兩項罪名,就猥褻罪被判處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管有危險藥物罪則判罰款2000元。

25歲被告鍾梓儀是前《蘋果日報》記者,控方指被告犯案當日無理會特務警察丁子健及同袍的勸阻,跑往被水馬圍封的政府總部,期間突然狂奔,又拋下背包和脫去上衣,最終在告士打道出入口停下。特務警察擔心被告會作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於是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面部,被告感到痛楚坐下,再脫下短褲至全身赤裸。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自幼成績優異但誤交損友,其僱主已表示願意繼續聘請她,被告亦有一位年過60歲、患有精神病及妄想症的母親。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表示,被告的行為極其量對警方造成不便,但不至於構成妨礙。加上被告沒有作出反抗或侵略行為,特務警察噴射胡椒噴霧,屬個人判斷,不是出於要制服被告,法庭認為被告不至於構成法律上的妨礙行為,裁定她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