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司黃冠豪定罪上訴駁回減刑半年

黃冠豪。伍明輝攝

前警司黃冠豪涉貪圖食肆數千元折扣及饋贈洋酒,早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年。他於今年1月提出上訴,指原審辯方大狀陸偉雄嚴重失職,包括審訊中從沒表明涉案單據上「酬謝黃司飯宴」字眼屬傳聞證供,亦沒就單據盤問食肆職員等。 暫委法官胡國興今頒下判詞,駁回上訴人黃冠豪(52歲)針對定罪的上訴,但就判刑上訴得直,減刑至監禁半年。因黃已服滿半年刑期,當庭釋放。 胡國興在判詞中指,原審辯方大狀陸偉雄沒對賬單上的食物名稱及價錢提出任何反對,對手寫字句亦沒反駁或嘗試替黃避開或擋駕主控的盤問。而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時指「根據賬單,辰田於6月已指優惠為「酬謝黃司飯宴」,很明顯被告人有預謀協助辰田,因此案情極嚴重。胡官指陸使裁判官跌落陷阱,陷她於不義。 胡官認為陸在原審時的作為及不作為雖值得商榷,但他沒有違背黃的指示,即黃不知亦不承認證物帳單的所有內容。因此不足以冠以「失職」之名,更遑論「嚴重失職」及影響定罪穩妥性。惟這傳聞資料影響判刑,胡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接納「酬謝黃司飯宴」證明黃有預謀,才判以一年監禁刑期。他認為沒有了預謀的嚴重化因素,合適刑罰是減半。 因此駁回黃針對定罪的上訴,但就判刑上訴得直,減刑至判監半年。 黃得悉裁判後沒有太大反應,他獲十多名親友到庭支持,他們散庭後議論紛紛指「即係仲係有罪」。黃離開法庭時被問到對裁決及減刑是否滿意,以及會否再上訴,但他沒有回答任何問題,僅揮一揮手以示不作答。 曾任灣仔分區指揮官的黃冠豪,11年6至8月3次與朋友和同事在銅鑼灣食肆「辰田食棧」用膳,接受該店4500多元折扣及一瓶逾千元威士忌,他在批閱該店酒牌時未有申報利益衝突,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早前服刑4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並於今年1月進行上訴聆訊。 法庭記者:廖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