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4年申上訴許可 爭議控方需證明為滿足性快感 官押後判決

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4年申上訴許可 爭議控方需證明為滿足性快感 官押後判決
前警員逼子自慰判囚4年申上訴許可 爭議控方需證明為滿足性快感 官押後判決

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周三(5 日)在上訴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性快感。律政司一方反對,指控罪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 16 歲以下兒童,指上訴方的說法與之違背;又指可以「但書」方式維持定罪。

法官彭寶琴則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 6 個月內頒下判決。

上訴方:控方需證明被告為滿足性慾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上訴人 F.S.L. 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上訴方認為,被告犯案時是否在場並不重要,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的行為,是為了滿足其性慾、性快感。

上訴方又指,本案在原審階段,曾經提到男童 X 患有隱藏式陰莖,故指當時被告的涉案行為,可能是「教佢搲痕」,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定罪並不穩妥。

官質疑

法例留白處應由立法機關處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需要首先考慮被告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嚴重猥褻;如果不構成嚴重猥褻,才考慮涉案行為是否為了被告的滿足性慾或性快感;又指控罪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 16 歲以下兒童,指上訴方的說法違反立法原意。

法官彭偉昌指,可交由立法機關訂立另一控罪以作規管。法官彭寶琴亦稱,本案設有虐兒的交替控罪,若無法證明性滿足的控罪元素,亦可用交替罪行保障兒童,「可能正正反映佢係犯咗個罪行,但唔係性罪行」。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根據控方案情,未必能證明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男童 X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傷害。法官彭寶琴再指,現存法例有留白的地方,應由立法機關處理,而非法庭無視案例。律政司一方指,本案定罪穩妥,認為上訴庭可以「但書」方式維持定罪。

被告就本案判囚 4 年

被告 F.S.L. (判刑時 48 歲)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

陪審團以 7 比 2 裁定被告猥褻等 4 罪罪成,相關控罪指男童 X 自小五起,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他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

原審法官李運騰判刑時稱,被告對事主有管教責任,卻沒有以身作則 、樹立正面價值觀,無恥地做出猥褻行為,更教唆兒子自瀆,是自甘墮落、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及影響他的性觀念,下令判囚 48 個月。

被告另涉兩案 罪成判囚

被告另涉兩案,包括訛稱其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他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

被告亦涉於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他承認作為「傷人 17 」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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