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署警長承認接受利益及欺詐等罪 判囚22個月

一名警署警長多次向同事借錢,又隱瞞欠債一事欺騙退休金。他承認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妨礙司法公正及欺詐等11項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表示,被告以上司身份向下屬施壓借錢,而身為警察,應清楚犯罪後果。但考慮到被告有悔意,服務警隊近30年,表現良好,亦因為犯案欠債纍纍,令女兒無法繼續學業,並對其兒子的文憑試構成壓力,因此作出判刑。至於有關不誠實取得退休金的控罪,法官表示,為免被告破產,只需向政府還款5元。 案情指,被告黃志明於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成為警長,2022年退休。他於2020年至2021年期間以不同理由,例如股票輸錢、兄長入住院舍繳費以及無法從銀行提款等,多次向不同下屬及上司借錢,涉及金額逾42萬元,並煽惑前同袍向廉署隱瞞曾借貸予他。另外,被告於2018年申請退休時,並無如實申報他欠債一事,欺騙退休金逾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