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警長入娛樂場遭罰款不服上訴 中院駁回維持處分

【on.cc東網專訊】1名澳門治安警副警長進入娛樂場賭博被當局處以罰款,涉事者不服並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娛樂場提供錄像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中級法院駁回,維持罰款的處分。

治安警察局於2017年4月19日收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通報一宗投訴,內容為多次在氹仔某娛樂場內目睹一名男治安警員耍樂。

經調查及翻查錄影片段,發現涉事副警長於同年4月17日及19日,在未經上級批准的情況下進入氹仔某娛樂場。治安警察局於同年9月18日決定對涉事副警長處25日罰款的紀律處分。副警長不服向保安司司長提出必要訴願,但被駁回,再向中級法院提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公務員的紀律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為維護公共利益,當局調查警員違法進入娛樂場,並要求該場所提供錄像資料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院並指出,透過錄影相片認出涉案人的警長和首席警員,與涉案人在同一個警司處工作,證據可靠並足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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