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就定罪申上訴 大狀指未完成調查就終止屬違法

劉夢熊就其定罪作出上訴許可申請。潘琪慧 攝

【星島日報報道】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於去年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8個月,出獄後的劉夢熊到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今年3月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陳詞,今日在高院開庭繼續處理,指行政長官和廉政公署專員在法律上沒有合法權利,終止一宗調查中的刑事案。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提出,從法律上行政長官可否向專員在行動上發出合法指示,謝回應指,廉政公署及專員調查一定要獨立,行政長官也不可干預,其合法指示只限於制度及架構上。謝認為即使專員接受行政長官管轄,亦不應被演繹為行政長官有權指示專員,他又認為若未完成調查就終止是違反專員法定職責,是屬於違法。至於行政長官亦沒有合法權利干預廉政公署或專員的調查,若進行不合適干預或嘗試干預,或會被控。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指出,廉政專員的職責是代表行政長官,潘官提出應如何演繹,謝認為專員並非代表行政長官調查,而是代表行政長官一職作調查,所有不能向行政長官交代調查進度,謝又指行政長官和專員不能私下研究和解決行動上的細節,所有溝通必須備案及經多個部門。 謝又提出,若然要終止案件的調查,必須要經過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批准,並非行政長官或專員,在調查中途叫停。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假設廉政專員並非無畏無懼,當行政長官問為何調查沒有結果,而廉政專員支吾其詞,行政長官命令要查到底,哪麽行政長官又是否有權提出這樣的指示?謝認為特首無權這樣做,又指出會有其他機制制衡。 潘官則指,若然專員成功蒙混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而行政長官表明要查到底,是否不能給予指示?謝回應特首有權影響專員是否留任,但不能干預調查。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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