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補選被DQ申選舉呈請 律政司反駁已提升至憲法層面

劉小麗就前年立法會補選被DQ申選舉呈請。蕭文軒攝

星島日報報道劉小麗前年參選11月九龍西立法會補選,被選舉主任郭偉勳以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為由,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質疑郭偉勳沒有給予劉機會回應及解釋,去年向高等法院申請選擇呈請。劉小麗一方今在高等法院質疑,另一名在宣誓風波中被褫奪議席的姚松炎後來在2018年當選九龍區議席,但劉小麗仍然被裁定參選無效。律政司回應指,姚松炎被褫奪議席時是功能組別議員,2018年出選地區議員,但劉小麗兩次均是出戰九龍西選區,兩人不能相提並論。法官押後裁決。 選舉呈請共有兩名答辯人,分別是選舉主任郭偉勳和在選舉中當選的陳凱欣。 劉小麗代表大律師石永泰指,即使劉小麗2018年在九龍西區重新參與同區選舉,其2016年宣誓表現不應影響其參選權。石又提出,2016年另一名當選人姚松炎因宣誓風波被褫奪議席,但他其後出選九龍西選區時,合乎資格最後亦當選,不明為何劉小麗會不符合參選資格。 石又質疑,選舉主任在證人供詞中己提到,當他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時,沒有重申曾重新審視對方立場,僅依賴劉小麗2016年宣誓時的表現且不給予對方機會解釋,顯然程序上有失誤。 律政司一方反駁,本案不能跟周庭和劉頴匡兩案相提並論,因為本案涉及憲法爭議。劉小麗2016年曾次當選立法會議員,但因宣誓風波翌年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無效而喪失議席。她不符合議員資格的裁定不只是選舉主任的決定,更已提升至憲法層面,故不適宜僅以選舉呈請處理。 律政司續指,參選資格的裁定理應維持一段生效時間。惟劉小麗2017年被法庭裁定喪失議席後,直至翌年再度參選,期間沒有跡象顯示參選人立場改變或有悔改,故她仍被視作不會參選資格是合理。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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