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妻攜奶粉過關被控 男子上訴終院獲勝訴

【星島日報報道】港人陪同內地妻子於二○一五年返內地,在羅湖離境大堂被截查,發現背包內有四罐奶粉,共重三點六公斤,超出法例所限,被裁定企圖輸出奶粉往中國罪成,而高院原訟庭早前駁回其上訴,案件昨日於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常任法官鄧國楨表示上訴人與妻子過關時間相差不大,又提出若有人替飛機乘客幫忙搬行李,該行李即使非物主隨身攜帶,但仍屬於他或她本人,終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翻案成功,上訴人獲撤銷定罪及兼得訟費,有關上訴得直理由押後頒布。 曾任職公證行的退休人士林丹青於庭外與妻子接受本報訪問,指對於今次裁決結果感到開心,案件已持續多時,終於得以解決,他續稱奶粉是供內地親友使用,而且當時為妻子提 物件實為「男人應該做 」,認為原審裁決並不合理,因而上訴至終院。 上訴人林丹青,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就限奶令有關「私人隨身行李」一詞中的「行李」應否僅包括一人親身攜帶,或是須延伸至同行者的行李,代表答辯一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陳詞時表示,攜帶奶粉的同行者之身體距離需非常接近,不然水貨客會利用此漏洞,與他人在差不多時間出境,並合作先後攜帶違規奶粉過關,林又舉例指若十名水貨客前後過關,被截查時均聲稱為同行朋友暫時提 奶粉,實違反立法原意。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制定此政策的原意並非為行政上的便利,而且上訴人亦已解釋當時二人因人潮而被分開。五位法官經商議後,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因上訴人申請法援興訟,自己亦須承擔部分訟費,故法庭昨頒令,要求政府一方須代他支付訟費。 兩人過關時間相距九秒 案情指,上訴人於原審時,聲稱於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與妻子一同前往內地,而為免妻子辛苦,故幫助她攜帶兩罐奶粉,二人一同過關後,因為人多,他則與妻子分開前行。而根據出入境紀錄,兩人的過關時間為相距九秒。原審裁判官認為,條文字眼清晰列明只容許每人身上攜帶一點八公斤奶粉,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其後上訴人上訴至高院原訟法庭,法官認為豁免適用與否,取決於奶粉是否在「私人隨身行李」,而該四罐奶粉均在上訴人的背囊內發現,而非其妻的隨身行李或緊接 妻子,故駁回上訴。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一——二○一七。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