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經理遊蕩判囚提上訴 指原審混淆基本和延伸形式「夥同犯罪」原則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資料圖片
前年12月「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網民前年12月26日響應參與大埔超級城的「和你shop」行動,其中「星泰真味」餐廳被數十名示威者闖入搗亂,倒翻桌上餐具、調味料等,同場市場推廣助理經理早前被裁定遊蕩罪成,判囚9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混淆了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未有片段拍得被告在餐廳內目擊示威者倒翻調味料,難以證明眾人間具共同目的,亦沒有罪行比遊蕩罪更輕,故均不符合基本和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法官黃崇厚暫訂押後聆訊至明年2月18日,供雙方作補充陳詞。

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早前裁決指36歲被告楊浩然雖然沒有作實際搗亂行為,惟其存在足以鼓勵他人犯罪,使餐廳東主及員工擔心其安危,故裁定1項遊蕩罪成。庭上播出多條片段,其中一條片顯示有數名示威者進入餐廳搗亂,倒翻桌上調味料,惟未能拍到被告;另一條片段則顯示被告於案發時從另一道門進入餐廳逗留約2分鐘。

上訴方爭議陳官裁決時引用了「夥同犯罪」原則,然而審訊期間從未提及,控辯雙方沒有機會就此陳詞,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控方案情本已明顯具備「夥同犯罪」元素。上訴方又指陳官裁決時混淆了基本(BJE)和延伸(EJE)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先後指出被告與示威者具共同目的到場搗亂,應用基本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又進一步稱示威者倒翻調味料屬「可預見行為」,應用延伸形式的「夥同犯罪」原則,兩者相互矛盾。

上訴方反駁證據上影片未能拍攝到被告在餐廳內看見倒翻調味料,被告並不知情,如推論倒翻調味料為「可預見行為」會與事實自相矛盾;從BJE進路而言,即使「可預見」搗亂,即被告並不知情,何來「夥同犯罪」原則中的共同目的?故不符合BJE;另一方面如倒翻調味料屬EJE中「較嚴重罪行的可預見行為」,終裁定遊蕩罪成,然而又有何罪比遊蕩更輕?故亦不合乎EJE。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可應用BJE定罪,指被告案發時曾進入餐廳短暫逗留,案發前在場群眾有一同高叫口號,故可推論與示威者共同目的在搗亂,倒翻調味料亦符合此共同目的。

上訴方又引述陳官裁決時提到被告行為令餐廳東主憂慮其生意受損,擔心自身利益,質疑利益解讀如此寬闊,則如食客用膳完畢仍不離席,同樣能令餐廳生意受損,可因此遊蕩入罪,情況非常荒謬,故上訴方認為利益不應包含商業利益在內。律政司反駁即使不包含商業利益,東主供稱擔心食客安危,故可推論其亦擔心自身安危,符合控罪元素。上訴方另爭議罪行元素中「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和利益」屬意圖抑或後果,然而為公平起見,黃官暫訂押後聆訊作補充陳詞。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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