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人士倡盡快立法設謹慎責任 規管住家繁殖者

【動物專訊】買賣動物助長黑心繁殖,有繁殖者賣出多隻生病貓隻,又不將貓隻帶到獸醫診所醫治,NPV主席麥志豪表示,現時法例難對這類做法作出檢控,必須待新一屆立法會通過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規定照顧動物的人士必須遵守「謹慎責任」,確保動物不會受到虐待或疏忽照顧,才能夠針對這類私人繁殖問題。他又表示,長遠應實施飼養動物考試發牌制度,提高養動物的門檻,才能減少動物受苦。

本報報道有一名繁殖者在網上多次出售生病的貓隻,多名苦主向本報求助,指所購買的貓貓在短時間內因腸病毒等原因死亡。他們報警追究,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今年6月下旬接獲兩名市民報案,懷疑有賣貓人士殘酷對待貓隻,現時交屯門警區動物罪案警察專隊跟進。

麥志豪表示,即使涉事者賣出的貓隻生病,也難證明有虐待動物的罪行,現時法例難對他作出檢控。「主要是現時修例還未通過,如果通過修訂,加入謹慎責任,那麼住家繁殖貓隻的人士都要在照顧貓隻過程中負上謹慎責任,例如貓隻生病要帶他看獸醫等,否則屬違法。」

麥志豪指買賣動物為繁殖提供了誘因,坦言在疫情下,買賣動物的情況變得更嚴重,NPV非牟利獸醫診所都收到很多買動物的人士求醫,指所買動物出現身體毛病。他表示,長遠應考慮實施飼養動物考試發牌制度,提高養動物的門檻,「只要定好規矩,便可以減少買賣動物生意的動機。」

現時法例並無規管住家繁殖貓隻的買賣行為。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任何人必須持有動物售賣商牌照,才能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除非該人士進行非牟利性質的真正領養活動才可獲得豁免。不過,該規例的釋義列明,如果是出售所飼養動物或其後代(狗隻除外),則不屬於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因此出售所養貓隻所繁殖的後代,並不受該規例規管,變相等如無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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