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判刑 黃之鋒囚13個半月 周庭囚10個月

<匯港通訊>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監13個半月、林朗彥判監7個月,周庭判監10個月,3人需即時入獄,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裁判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示威者附和,認為他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

至於周庭,裁判官認為她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著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群眾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

裁判官又說,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她又認為,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為顯然更積極。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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