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黃之鋒判囚13個半月 周庭判囚10個月

周庭(左)被判囚10個月;林朗彥(中)被判囚7個月;黃之鋒(右) 被判囚13個半月。(港台圖片)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監13個半月、林朗彥判監7個月,周庭判監10個月,3人需即時入獄,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裁判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示威者附和,認為他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

至於周庭,裁判官認為她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著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群眾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

裁判官又說,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她又認為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為顯然更積極。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3人早前已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外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已認罪,黃之鋒否認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