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覆核 法庭改判囚9星期

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以揚聲器向警務人員講話及敲打警方盾牌,早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原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覆核刑期,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區諾軒監禁9個星期。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不僅傷害有關的警務人員,也衝擊他所代表的法紀及治安,襲警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犯案者具足夠懲罰及阻嚇的刑罰,判罰目的不僅是要保護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也是要維持法紀及治安。 判詞引述案例指,法庭一般來說需對干犯襲警罪的人判處即時監禁,以收懲罰和阻嚇之用,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觸及懲罰和阻嚇,也沒有解釋為何即時監禁的判刑原則不適用於答辯人。 上訴庭認為,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雖然指答辯人對行為懊悔,但似乎只是對家人覺得愧疚,說不上是真誠悔意,原審裁判官看來是誤以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所以誤判社會服務令,判刑不但是原則有錯,亦是明顯過輕。 上訴庭指出,考慮案情及兩項控罪部分的刑期同期執行,量刑起點為12個星期,區諾軒已經完成105小時15分鐘的社會服務,法庭酌情減刑3個星期,判處他需服的總刑期是9個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