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助理向追疑犯警掟水樽罪成 判囚5星期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李梓豪(撐雨傘者)。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10月21日,大批市民在元朗聚集紀念「721事件」,期間24歲區議員助理向追捕疑犯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管有雷射筆被捕,經審訊後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成,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脫。梁雅忻裁判官今於屯門法院直言相信被告是個「好好既人」,惟判刑須具阻嚇性,及反映立法的目的及作用,在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其良好背景後,判囚5個星期。

辯方求情時,向法庭呈上多封來自被告李梓豪親友及台灣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一致認同被告十分善良和樂於助人,對社區有真誠的貢獻,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現已明白自己犯了錯,對警務人員造成了阻礙,雖不妄求判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希望法庭能接受其有遲來的悔意,考慮刑罰時能阻嚇性與更生並重。

梁官判刑時指,在數十封求情信中,所有人對被告的評價均十分正面,因此絕對相信被告非一個沒有目標、為非作歹的人。但判刑須反映罪責不同,法庭必須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員。根據片段,當日被告在奔跑期間用水樽掟向警員,警員亦因其阻礙而未能截停一名女疑犯。而被告當日「唔知頭,唔知路」,沒有任何理由阻撓警員,其行為已超出法律容許範圍。梁官最後稱刑罰須反映立法的目的及作用,並希望被告遲來的悔意是真的,判其即時入獄5個星期。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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